原告:杨西海。
委托代理人:杨亚峰,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
被告:倪某某。
本院受理原告杨西海与被告马某某、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经查发现被告马某某未在户籍所在地居住,且据原告诉称被告倪某某住所地为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仁和镇老街村三组14号。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认为本案移送被告倪某某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处理。
审 判 长 董立超 代理审判员 马俊海 人民陪审员 许洪岭
书记员:闫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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