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男,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农民,住湖北省潜江市竹根滩镇。
委托代理人陈时海,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靳奇,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杨某某,男,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农民,住湖北省潜江市竹根滩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杨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以其与被告杨某某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小清 审 判 员 戴新安 人民陪审员 陈春平
书记员:张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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