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秦某某市。
被申请执行人秦某某北戴河新区龙某公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利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花,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连东,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秦某某北戴河新区龙某公交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秦某某北戴河新区龙某公交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杨某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冀0392民初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志伟
书记员: 张子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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