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占兵,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艳,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学军(系被告朱某某、徐某某儿子),住上海市松江区。
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衡山路XXX号。
负责人:孙薇,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平。
原告杨某与被告朱某某、徐某某、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陈贤聪
书记员:李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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