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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王某、魏某某恢复原状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
徐秉德(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
杨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徐秉德,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农民。
原审被告魏某某,农民。
上诉人王某因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王某、魏某某与杨某两家相邻而居,应按照方便生产有利于生活的原则,妥善处理双方间所产生的矛盾,双方因相邻关系问题发生多起诉讼,并酿成重大刑事案件,已给双方在精神和物质上造成重大损失,双方应从中汲取教训,深刻反思各自在处理相邻关系中所存在的问题,采取互谅互让的方式将双方间纠纷稳妥解决,避免矛盾升级,给双方个人和家庭再次造成不必要的伤害。从双方的居住现状看,王某、魏某某在自家院内垫土至杨某家院墙处,争议院墙在王某、魏某某在该院墙外垫土后发生倾斜,双方为此曾有过交涉,按照常人的基本认知能力可以认定院墙的倾斜和王某、魏某某的垫土行为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王某、魏某某应对杨某院墙的倾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王某主张院墙倾斜系由于杨某家渗水井常年积水所致,但其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能支持其主张,王某应对此承担不利后果。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王某、魏某某与杨某两家相邻而居,应按照方便生产有利于生活的原则,妥善处理双方间所产生的矛盾,双方因相邻关系问题发生多起诉讼,并酿成重大刑事案件,已给双方在精神和物质上造成重大损失,双方应从中汲取教训,深刻反思各自在处理相邻关系中所存在的问题,采取互谅互让的方式将双方间纠纷稳妥解决,避免矛盾升级,给双方个人和家庭再次造成不必要的伤害。从双方的居住现状看,王某、魏某某在自家院内垫土至杨某家院墙处,争议院墙在王某、魏某某在该院墙外垫土后发生倾斜,双方为此曾有过交涉,按照常人的基本认知能力可以认定院墙的倾斜和王某、魏某某的垫土行为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王某、魏某某应对杨某院墙的倾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王某主张院墙倾斜系由于杨某家渗水井常年积水所致,但其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能支持其主张,王某应对此承担不利后果。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

审判长:杨彦军
审判员:权金伶代
审判员:张洁

书记员:刘东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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