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
委托代理人张雪婷,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市北城假日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泽通,执行董事。
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
委托代理人孙丽娜,河北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与被告廊坊市北城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假日酒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的委托代理人张雪婷、被告假日酒店的委托代理人孙丽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诉称,2016年12月29日,原、被告签订《委托经营合同》约定原告将其所有万和上品小区办公楼1单元18层1801号房委托给被告经营管理,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经营管理收益归被告所有,被告需在每年结束前15个工作日,按照合同约定金额向原告支付当年的租金回报。第一年度的付款期限届满之后,被告以经营不善运营陷入困难为由,拒绝履行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告之后仍未履行。原告认为,被告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经原告多次催告仍未履行,给原告造成极大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租金回报61437元及迟延付款利息(从2018年1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廊坊市北城假日酒店有限公司辩称,认可原、被告签订的《委托经营合同》,认为合同约定的回报收益过高,具有不合理性,原告应对被告的经营风险承担相应责任。被告未支付租金回报是因为经营市场环境恶化、公司运营的各项成本负累增加,导致被告运营陷入困境。另签订合同初期,曾有部分业主到被告公司闹事,扰乱被告生产经营秩序,对被告的社会声誉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原、被告签订合同后,由于原告房屋消防安全不过关,影响被告生产经营,造成被告无力支付租金。原告要求支付迟延支付付款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9日,原告杨某(甲方)与被告假日酒店(乙方)签订《委托经营合同》一份,合同第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假日酒店经营涉案房屋,经营管理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委托期限第1-3年(即: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乙方每年按总房款的6%向甲方支付租金回报,即每年61437元;委托期限第4-6年每年按9%支付;第7-9年每年按13%支付;第10年按16%支付。租金回报按年支付,乙方应当在每个起始年结束前15个工作日支付本年的租金回报。被告假日酒店到期未支付租金,原告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有《委托经营合同》一份及原、被告陈述可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委托经营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原告请求被告给付房屋租金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迟延支付租金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廊坊市北城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杨某房屋租金61437元,以及自2018年1月1日起至付清租金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0元,减半收取670元,由被告廊坊市北城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的期限为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审判员 易丽娜
书记员: 王明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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