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女,汉族,系柳建军之妻,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原告:陈某某,女,汉族,系柳建军之母,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原告:柳亚,男,汉族,系柳建军之长子,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原告:柳俊祥,男,汉族,系柳建军之次子,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上述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松宜,宜昌市伍家岗区海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宜昌供电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15543343M。
法定代表人:丁和平,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祥,湖北新世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陈某某、柳亚、柳俊祥与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宜昌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陈某某、柳亚、柳俊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陈某某、柳亚、柳俊祥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陈某某、柳亚、柳俊祥负担。
审 判 长 冯 昊 人民陪审员 陈盛模 人民陪审员 李 豪
书记员:吴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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