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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公某某公路管理局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杨某
赵静(湖北楚韵律师事务所)
公某某公路管理局
王勇(湖北荆辉律师事务所)

原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赵静,湖北楚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公某某公路管理局,住所地:公某某斗湖堤镇荆江大道92号。
委托代理人:王勇,湖北荆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诉被告公某某公路管理局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孙卫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赵静、被告公某某公路管理局委托代理人王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侵犯公民权利,致人损害的应予赔偿。本案原告驾驶车辆通过被告公某某公路管理局合法设置的汪家汊桥限宽石礅时,撞到公路限宽石礅上,酿成交通事故,是因其未尽安全驾驶注意事项所致;原告杨某以公某某公路管理局违章设置在国道中间的限宽石礅致原告损害,请求赔偿,缺乏证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某对被告公某某公路管理局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第一款  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荆州市长江大学支行,帐号:17×××30。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公民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侵犯公民权利,致人损害的应予赔偿。本案原告驾驶车辆通过被告公某某公路管理局合法设置的汪家汊桥限宽石礅时,撞到公路限宽石礅上,酿成交通事故,是因其未尽安全驾驶注意事项所致;原告杨某以公某某公路管理局违章设置在国道中间的限宽石礅致原告损害,请求赔偿,缺乏证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某对被告公某某公路管理局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长:孙卫

书记员:刘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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