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住浙江省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登响(系原告杨某某丈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住浙江省杭州市。
被告: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新疆乌鲁木齐市。
被告:上海国际机电五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杨德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西庚,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万美,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月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原告杨某某对(2018)沪0114执异98号执行裁定不服,在该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雷某某、上海国际机电五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张月生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后,原告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5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柏梅芳
书记员:王 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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