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
甘海英(湖北大诺律师事务所)
王友芳(湖北大诺律师事务所)
陈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东山营业部
原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甘海英、王友芳,湖北大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东山营业部。
负责人刘玉梅,系该营业部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陈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东山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东山营业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长:冯杨勇
书记员:廖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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