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新疆克拉玛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正骏,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芊钰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张晓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和文,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上海芊钰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陈 龙
书记员:张恺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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