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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陈某某、陈东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632民初239号 原告:杨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安新县。 委托代理人李增云,河北红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安新县。 被告:陈东峰,男,汉族,农民,住安新县。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陈某某、陈东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杨某某于2017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06元,减半收取计4703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红利

书记员:王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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