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娟,系原告配偶。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诉求、和解、上诉。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秀英,湖北思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省江北监狱。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江陵县江北大道228号。
法定代表人:何选才,监狱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平,湖北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对方诉求、进行和解、反诉、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第三人:湖北金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采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开发区机关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德良,总经理。
第三人:李德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湖北省江北监狱、第三人金采公司、李德坤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第三人李德坤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第三人李德坤的起诉。
审判长 王硕
审判员 王业才
人民陪审员 李云坤
书记员: 阳家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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