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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上海程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泗泾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苗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江徽。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伟云,上海焦伟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程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刚,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浩,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泗泾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夏勤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静雯,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与被告上海程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泗泾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陆为明

书记员:张  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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