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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永清,湖北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家宏。被告:陈某某。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家宏、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以与被告李家宏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
审判员 张 俊
书记员:柳艾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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