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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艳霞诉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杨艳霞
樊文龙(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
王某

原告杨艳霞。
委托代理人樊文龙,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
原告杨艳霞与被告王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艳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欠原告9000元,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该欠款,提交了被告2012年8月6日出具的“欠条”该证据合法有效,能够证实原、被告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且被告未行使抗辩权,亦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杨艳霞欠款9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欠原告9000元,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该欠款,提交了被告2012年8月6日出具的“欠条”该证据合法有效,能够证实原、被告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且被告未行使抗辩权,亦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杨艳霞欠款9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王爱民
审判员:崔哲峰
审判员:李波

书记员:魏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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