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艳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委托代理人:徐砚清,湖北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建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被告:江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
原告杨艳萍与被告郭建华、江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杨艳萍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杨艳萍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艳萍撤回对被告江某某的起诉。
审判员 曾立宏
书记员: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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