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女,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宝振,黑龙江畅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第五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
法定代理人:高山,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力,该公司法务部部长。
被告:孔某某,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颖,黑龙江长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第五分公司、孔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 判 员 王春霞 代理审判员 冯 冰 人民陪审员 李春山
书记员:谢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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