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女,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宝振,黑龙江畅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中山路68号。
法定代理人:王敬文,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力,该公司法务部部长。
被告:孔某某,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颖,黑龙江长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孔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84.00元,减半收取计1642.00元,由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春霞
书记员:王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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