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京,湖北献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告: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汪某、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杨某某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杨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一君 审 判 员 张汉裕 人民陪审员 李国富
书记员:雷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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