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
何军(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
祁某某
王某某
原告杨某某,无业。
委托代理人何军,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诉讼权利。
被告祁某某。
被告王某某。系被告祁某某之妻。
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受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祁某某、王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2014年3月10日本院作出(2013)鄂应城民初字第00986号民事判决,被告祁某某不服,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8日作出(2014)鄂孝感中民一终字第00212号民事裁定:撤销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2013)鄂应城民初字第00986号民事判决;发回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于2014年10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长:熊绍良
审判员:柯慧彬
审判员:谢义斌
书记员:钟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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