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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胡某某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杨某
鲁艳(河北保定徐水区安肃永信法律服务所)
胡某某
张萍(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鲁艳,保定市徐水区安肃永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胡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萍,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杨某因与被申请人胡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2015)徐民初字第18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杨某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一)项  规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杨某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一)项  规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马艳敏

书记员:王薪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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