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被告李某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办迎宾大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李祖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志,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才、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刘新建
书记员:董灵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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