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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余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清涛,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蒙跃,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余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杨某某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余某某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鹤韵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余某某名下座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鹤韵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秦冬红

书记员:杨丽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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