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某某。
申请人:李某。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达,河北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河北敬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南甸镇南甸村。
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山支公司。
申请人杨某某、李某与被申请人王某某、河北敬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杨某某、李某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某某驾驶的冀A×××××、冀ALH13挂号事故车辆予以查封。申请人杨某某、李某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某某、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王某某驾驶的冀A×××××、冀ALH13挂号事故车辆。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杨某某、李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靳跃勋
书记员:白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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