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
原告:李某。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达,河北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被告:河北敬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南甸镇南甸村。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山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平山县建设南大街8号。
原告杨某某、李某与被告王某某、河北敬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原告杨某某、李某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李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某某、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杨某某、李某负担。
审判员 靳跃勋
书记员: 白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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