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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诉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杨某
康松(河北权智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原告杨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康松,河北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市民。
原告杨某诉被告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9月2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卢山

书记员:徐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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