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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王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杨某某
王某某
李孝勇(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

原告杨某某。
被告王某某(别名满益健)。
委托代理人李孝勇,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4年1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长:范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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