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户籍地湖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寅,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易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ZHANGXUAN。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啟珍、王恺琳,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上海易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8年12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85元,减半收取1,092.5元,由原告杨某自行负担。
审判员:王筑慧
书记员:樊佳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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