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
魏思梦(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
薛寒冬
原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魏思梦,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寒冬。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薛寒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薛寒冬所有的车牌号为京NQP389号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保全,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薛寒冬所有的车牌号为NQP389号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
被告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告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告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告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查封期限为2年。
查封期限届满时需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薛寒冬所有的车牌号为NQP389号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
被告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告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告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告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查封期限为2年。
查封期限届满时需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审判长:张连军
书记员:林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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