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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杨某某等与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阳原县(未到庭),系死者母亲。委托代理人:杨文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系原告之子。原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阳原县(未到庭),系死者之女。原告:牛丽丽,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阳原县(未到庭),系死者之妻。以上委托代理人:张素花,河北冀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阳原县。

原告杨某某、杨某某、牛丽丽诉被告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的委托代理人张素花、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656857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1日13时30分许,被告李某某饮酒后驾驶晋B×××××号小型普通��车,沿天走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出事地点时驶入逆行,与对向行驶的驾驶人杨津山醉酒后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驾驶人杨津山当场死亡,双方车辆均有不同程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李某某弃车逃离现场。本事故经阳原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被告李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被告李某某在答辩期内未提交答辩状,庭审中没有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故发生经过、责任认定有事故认定书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李某某给原告方垫付款30000元。原告杨某某、杨某某、牛丽丽(死者杨津山亲属)损失依法确认如下:1、死亡赔偿金564980元(原告主张死亡赔偿金564980元,按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249元计算20年。证据:事故认定书、尸检报告、销户证明、死者的非农业户口本。被告请法院依法判决。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支持原告方主张)。2、被抚养人生活费23883元(原告方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死者母亲杨某某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5年,有4个抚养人,证据有:非农业户口本西城镇西街居委会证明。被告请依法判决。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支持原告方主张)3、精神抚慰金21000元(原告主张精神抚慰金30000元,被告请依法判决。本院认为,由于被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支持原告精神抚慰金21000元)。4、丧葬费28494元(原告主张丧葬费28494元,被告请法院依法判决,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支持原告主张)。5、交通费1000元(原告主张交通费3000元,用于处理丧葬事宜。被告请法院依法判决。本院酌情支持交通费1000元)。6、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2100元(原告主张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4500元,按3人15天,每人每天100元计算。被告请法院依法判决。本院根据当地风俗习惯,酌情支持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3人7天,每天每人100元,计2100元)。7、财产损失800元(原告方主张电动自行车损失2000元,提供发票1张。被告请法院依法判决。本院认为,事故认定书有双方车辆损坏的事实,故酌情支持电动自行车损失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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