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向。
委托代理人李汝昌。
委托代理人李傲霜。
被告杨某坤。
委托代理人王文超,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某向与杨某坤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由审判员刘清成依照简易程序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交证据遗嘱一份。称遗嘱是母亲冯树珍在2009年所立,村委会支部书记给盖的村委会公章,认为遗嘱有效。当时是老三杨某路带着老人冯树珍找的律师写的遗嘱,然后去村委会盖的公章。
被告质证意见:1、对于遗嘱的合法性有异议,该遗嘱明确说明冯树珍的丈夫杨世玉2002年去世留有财产,作为妻子冯树珍在丈夫去世后,应该有一次继承关系,至2009年立遗嘱时,冯树珍与杨某坤、杨某向、杨某路、杨某胜,五人对该财产是共同拥有的关系,因此冯树珍的遗嘱侵犯其他共有人的财产权利,所以因为其处分其他共有人的财产,所以该遗嘱无效2.通过原告的陈述,该遗嘱是一份代书遗嘱,根据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应该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有见证人签名,有立遗嘱人亲笔签名,该遗嘱中并没有冯树珍的签名,而且村委会的公章也是在遗嘱形成以后加盖的,村委会没有任何人员在该遗嘱上签名,根据民诉法的司法解释,法人单位作证应该由负责人或者法人签名,该村委会仅有盖章,没有负责人签字,没有起到见证人的意义,该份遗嘱从实体权利到继承法的规定均属违法,所以该遗嘱无效。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为其母亲于2009年11月16日所立遗嘱一份。其父于2002年去世,母亲立遗嘱时,只能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而对属于父亲份额财产不能行使处分权,应由所有继承人进行继承。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故原被告母亲冯树珍所立遗嘱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无效遗嘱,原告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清成
书记员:刘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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