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某。被告:枚俊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枚俊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杨某某提供的被告枚俊波的地址有误,无法找到被告枚俊波送达开庭传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杨某某的起诉。原告杨某某预交的诉讼费4250元,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一份,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齐红兵
书记员:狄筱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