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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枚俊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某。
被告:枚俊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枚俊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杨某某提供的被告枚俊波的地址有误,无法找到被告枚俊波送达开庭传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杨某某的起诉。
原告杨某某预交的诉讼费4250元,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一份,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齐红兵

书记员:狄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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