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莲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越,河北宇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银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莲池区。
被告:施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竞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刚、马丽,河北上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施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原告杨某某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耿凤国
书记员: 宋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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