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杨某某与河北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阜平县。被告:河北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谈固小区48—4—301。法定代表人:翁书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兰,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定州市中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夏庄子。

杨某某与河北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第三人定州市中豪商贸有限公司),本院于2018年3月6日立案。原告杨某某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875元,减半收取计1937.50元,由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江永

书记员:杜山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