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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红某与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恩施供电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红某,又写作杨红平、杨宏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苗族,大专文化,职工,户籍地湖北省鹤峰县,现住,
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恩施供电公司,住所地恩施市航空大道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许子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槟,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袁绪达,湖北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红某与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恩施供电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红某于2018年12月1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红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红某负担。

审判员 冯本军

书记员: 兼郑志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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