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红某
陈海霞(河北保定满城区诚信法律服务所)
刘某
刘某
杨爱伟(河北迈越律师事务所)
原告:杨红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满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霞,保定市满城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
被告: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爱伟,河北迈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红某诉被告刘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杨红某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红某自愿申请撤回对刘某、刘某的起诉,属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红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杨红某自愿申请撤回对刘某、刘某的起诉,属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红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健
书记员:杨静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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