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红生
李增云(河北红安律师事务所)
王玉莲(河北红安律师事务所)
保定市达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张兆(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
原告杨红生,职工。
委托代理人李增云,河北红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玉莲,河北红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达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天鹅西路333号世纪大厦14层。
法定代表人:杜跃民,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兆,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红生与被告保定市达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保定市达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0000元,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保定市达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0000元(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为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保定市达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0000元(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为准)。
审判长:李萍
审判员:侯杰
审判员:马骁
书记员:田柳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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