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爱松,河北马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杨某某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已预交)。
审判长 梁莉
人民陪审员 王洪秋
人民陪审员 刘全会
书记员: 刘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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