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红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厂回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赵海峰,河北驰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韩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第三人北京久居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大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808491625F,住所地:大厂县潮白河孔雀城水岸商街E栋。
法定代表人:吴永刚,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红某与被告赵某、韩某某,第三人北京久居房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大厂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红某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连友
书记员:王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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