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
原告杨某某,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胡德山,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提起诉讼,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提起上诉和撤销上诉,代收法律文书,代领标的款。
被告胡某某,云梦县曲阳高中教师。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董金洲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胡德平、人民陪审员肖水权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德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胡某某向原告杨某某借款共计40000元,有其出具的借条足以证实,双方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未约定还款时间,原告杨某某可随时主张权利,原告杨某某请求判令被告胡某某偿还借款4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应予以支持。因被告胡某某出具的2份借据上均未约定借款利率,故原告杨某某请求判令被告胡某某给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是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款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某某归还原告杨某某借款4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
二、驳回原告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胡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800元,诉讼保全费用440元,共计1240元,由被告胡某某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用。当事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胡某某向原告杨某某借款共计40000元,有其出具的借条足以证实,双方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未约定还款时间,原告杨某某可随时主张权利,原告杨某某请求判令被告胡某某偿还借款4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应予以支持。因被告胡某某出具的2份借据上均未约定借款利率,故原告杨某某请求判令被告胡某某给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是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款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某某归还原告杨某某借款4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
二、驳回原告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胡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800元,诉讼保全费用440元,共计1240元,由被告胡某某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审判长:董金洲
审判员:胡德平
审判员:肖水权
书记员: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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