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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住云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德山,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左某某(曾用名徐小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住云梦县,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德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左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左某某立即返还借款本金31.5万元及利息1.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13日,被告左某某因公司经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杨某某借款,经双方约定,由原告杨某某借款31.5万元给被告左某某周转,借款期限为七日,口头约定月利率为3%。当日,原告杨某某即通过银行转账30万元,另给付现金1.5万元,共计给付被告左某某31.5万元,被告左某某收到上述借款后即向原告杨某某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被告左某某以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杨某某申请借款展期,并口头约定了借款利息。此后,原告杨某某多次向被告左某某催促还款,被告左某某于2017年1月25日向原告杨某某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2017年3月30日前付5万元,2017年4月30日前付8万元,2017年5月30日前付10万元,2017年6月30日前付10万元。此后,被告左某某一直未偿还上述借款,特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左某某未作答辩亦未在举证期内向法院提交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在庭审中由当事人提交了证据并当庭进行了审核。经庭审举证及当事人陈述,对原告杨某某借给被告左某某现金31.5万元,双方约定至2017年1月25日的利息1.5万元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此后,被告左某某未归还上述借款本息。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以保护。原告杨某某给被告左某某提供31.5万元借款后,双方约定自借款之日起至2017年1月25日止的利息为1.5万元亦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保护。后被告左某某依双方当事人约定出具的还款承诺书具法律效力,被告左某某应当按该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杨某某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据此,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左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杨某某借款本息33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6250元,由被告左某某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黄建平
人民陪审员 罗大荣
人民陪审员 肖水权

书记员: 安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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