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红山,农民。
委托代理人马军戍,河北承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某某,农民。
被告高某某,出生日期、民族、职业不详。
被告孟祥宾,农民。
被告桂金坡,出生日期、民族、职业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红山与被告温某某、孟祥宾、高某某、桂金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红山于2013年5月24日以四被告在事故中无责任且提交事故车辆的交强险保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红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红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350元,由原告杨红山负担。
审判员 张静波
书记员: 白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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