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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被告赤壁望某搬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搬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威,搬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孝风,湖北金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搬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告杨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 廖玉华
书记员:饶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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