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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杨某某等与陈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成安县。
原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成安县。
原告:杨志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成安县。
原告:杨志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成安县。
共同委托代理人:霍永良,河北妙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成安县。
被告:李新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临漳县。
被告:李运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临漳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地址:邯郸市丛台区滏西北大街33号。
负责人:张沄辰,该公司经理。

原告杨某某、杨某某、杨志波、杨志国与被告陈某某、李新峰、李运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原告杨某某、杨某某、杨志波、杨志国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诉权的真实选择,该选择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杨某某、杨志波、杨志国撤诉。
案件受理费6397元,全部退回。

审 判 长  齐新亮 人民陪审员  王明合 人民陪审员  沈红涛

书记员:霍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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