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
被告:东某某飞剑保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东某某东光镇塑料园区中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马建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华,河北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某某与东某某飞剑保安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杨某某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东辉
书记员:郭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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