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女,汉族。系杨某某之妻。
上述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桂群,襄阳市襄城区檀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远,湖北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杨某某、张某某因与上诉人卢某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枣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3)鄂枣阳北民初字第003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某某、张某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桂群、被上诉人卢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远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枣阳市人民法院(2013)鄂枣阳北民初字第0037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枣阳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王剑波 审 判 员 李 锐 代理审判员 尹波涛
书记员:杨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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