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
张军闻(内蒙古义德律师事务所)
杜海军
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市民。
委托代理人张军闻,内蒙古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海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市民。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杜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史永峰于2014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军闻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海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杜海军经营的饭店赊欠原告蔬菜款,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证实,被告应积极给付货款。对原告主张被告偿还货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杜海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欠原告杨某某蔬菜款99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杜海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杜海军经营的饭店赊欠原告蔬菜款,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证实,被告应积极给付货款。对原告主张被告偿还货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杜海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欠原告杨某某蔬菜款99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杜海军负担。
审判长:史永峰
书记员:马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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