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
杨立勇(河北宏业律师事务所)
杨永新
杨秀玲
杨秀芬
杨秀兰
杨秀芹
王永福
张某某
张东伟
原告杨某某,农民。
原告杨永新,农民。
原告杨秀玲,农民。
原告杨秀芬,农民。
原告杨秀兰,农民。
原告杨秀芹,农民。
六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立勇,河北宏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永福,农民。
被告张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东伟(系被告张某某之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杨永新、杨秀玲、杨秀芬、杨秀兰、杨秀芹诉被告王永福、张某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杨永新、杨秀玲、杨秀芬、杨秀兰、杨秀芹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杨永新、杨秀玲、杨秀芬、杨秀兰、杨秀芹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杨永新、杨秀玲、杨秀芬、杨秀兰、杨秀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杨永新、杨秀玲、杨秀芬、杨秀兰、杨秀芹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杨永新、杨秀玲、杨秀芬、杨秀兰、杨秀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赵瑞利
书记员: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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