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霸州市辛章顺鑫家具厂业主。
委托代理人:袁宗宝,河北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戚某增,现在河北深州监狱服刑。
委托代理人:边文娟,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邢轶苏,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郭雅娜。
原审被告:郭连波。
原审被告:皇甫旭。
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杨某某、原审被告戚某增、郭雅娜、皇甫旭、郭连波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1日作出(2012)霸民初字第2811号民事判决。王某某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某于2014年7月21日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7105元减半收取23552.5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欣 代理审判员 刘远鸥 代理审判员 杨 莉
书记员:薛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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